1、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
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3、
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
侦查终结,提起审查;对于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4、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
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每次公安机关将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后,审查期限均可延长半个月;
7、
一审自受理
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
8、在宣判后10日内,被告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可以提起
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