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子女怎么办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如果
判决书、调解书或
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
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
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
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提起
侵权之诉。
但注意的是,
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
强制措施。
2、离婚后如何行使探视权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
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