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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怎么办

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请求对所涉及的驳回决定有着延缓生效的作用,即在复审程序终结、最后的决定做出之前,复审所涉及的驳回决定不发生效力。
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专利局设立的业务上的机构,主管专利申请的复审和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工作。
在复审请求中应列举请求复审的理由,并附具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复审请求时,申请人可以修改原专利申请,但修改范围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宣布复审结果。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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