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其中《民法典》第1062条是关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条第1款第4项规定,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有《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
从该司法解释规定,不难看出,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出资购
买房产并赠与子女,该房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因此,为防止对该房产的归属发生争议,最稳妥的办法就是父母与子女签署正式的赠与合同,明确赠与子女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