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妥善保管诊疗资料,像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这是伤情认定的关键。
(二)通过法院或相关行政部门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自行找无资质机构。
(三)鉴定时如实说清伤情和治疗情况,配合检查,不隐瞒、不夸大。
(四)对初次鉴定结果有异议,有法定理由时可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