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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被告经济赔偿时,弟兄姊妹用自己的财产代被告赔偿,法律有无这个限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限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路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准许后,能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流程。依照前款限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路人发现被执路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能够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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