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权益。独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分离,不能直接分割公司资产。需针对股东持有的股权及婚后产生的收益进行处理。
(二)婚内设立且用共同财产出资的公司。离婚时可协商股权归属,若持股方继续持有股权,应向另一方支付股权对应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若双方都不愿持有,可通过转让股权后分割转让款。
(三)婚前设立的公司。婚后公司经营产生的利润分红、股权增值等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要求分割这部分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