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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提前三十日解除

终止合同一般无需提前三十日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终止合同并未做提前通知的规定。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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