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遗嘱继承中,经常碰到其他
继承人依据我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来主张自己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应当被优先考虑,有权分取遗产。因此,遗嘱受益人需要举证证明对方是有生活来源的。这些
证据指的是什么呢
1、对方有其他
赡养义务人或者
抚养义务人,这可以由村委会或者
居委会出具证明,或由公安机关提供人口信息情况表。
2、银行流水单。这一份证据需要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予以调取,如果对方是有
养老金、低保、居民保险的,相关费用都会走银行流水。
3、集体经济合作社分红。这一份证据也需要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予以调取,相关的经济合作社必须予以配合出具。
4、
房产证明。如果对方有租金收入或者
卖房收入,则可以调取其名下,或者其实际控制房产的信息,用以证明其名下有租金收入。
5、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这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了。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