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收到法院传票,务必严格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庭审,避免因缺席导致不利后果。
(二)在庭审中,要积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以列举双方曾经共同经历的美好时光,以及相互照顾、扶持的具体事例。
(三)若希望挽回婚姻,要在庭审中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想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