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
法院起诉。
如果
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如果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
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
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
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判处。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