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出庭的法律未限制具体人数,一般的离婚案件,由
当事人自己出庭应诉,如果有委托
诉讼代理人,可以是诉讼代理人和自己出庭,其他的亲属可以旁听。因此离婚出庭的人数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与出庭的。
对于
诉讼离婚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准予离婚。如果存在
重婚,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等情形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根据实施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