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个人都认可的
债务,共同商量处理;
2、
离婚时一方有债务但是没说或不认为对外有债务,离婚时当作没有
共同债务处理。
3、离婚时一方拿出
欠条,说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虽然反对但没有相反
证据,当作是共同
债务处理。
4、借钱一方自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作
个人债务处理,不用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