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能证明胁迫行为的证据,像以损害名誉等要挟的书面威胁信件(书证)、现场的录音录像(物证)、目睹胁迫场景的旁人证言(证人证言)等。
(二)证明胁迫行为与结婚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可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体现因胁迫才违背意愿结婚。
(三)受胁迫方要留意时间,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及时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