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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合同纠纷属于什么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有效约束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实践中,网络购物中收货地一般均为消费者住所地,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消费者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解决纠纷的最大便利化和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本案中,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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