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确实挺让人头疼的。首先,公告费是法院为了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被告而产生的费用,如果法院在开庭前已经收取了一次公告费,那么开庭后又要求交第二次,需要明确这第二次公告费的具体用途。如果是因为法院需要再次公告送达某些法律文书,那么原告可能需要配合交纳。但如果原告觉得不合理,可以向法院询问清楚,要求法院出具详细的说明。如果法院的解释合理,建议原告按照要求交纳,毕竟这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如果原告对法院的解释不满意,也可以考虑通过正当途径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咨询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