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法院列入黑名单在人法网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输入名字和
身份证号查询即可。
2、黑名单即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
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
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
当事人达成
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
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被执行人以
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年至3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
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