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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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