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仅仅受公司或团体雇佣,领取公司
工资,负责公司或团体日常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
定罪量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
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
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