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3日内,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就会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检察院7日内作出决定,若不批捕应立即释放,那么最快10天内可能放人。
(二)若嫌疑人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院的7日决定时间,最长37天内若检察院不批捕就会放人。
(三)若被逮捕,要关注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进展,若最终不构成犯罪会释放;若被定罪量刑,服刑期满才会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