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医疗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及相关病历、诊断证明。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参照护理人员收入、人数和期限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标准,无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上述相同标准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修复费用按实际修复所需费用赔偿,折价赔偿费用按受损财产实际价值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