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前
翻供的,不能认定
自首。
当事人翻供的态度足以降低对其从宽
处罚的幅度。如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审判的,说明其
投案自首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自首。
自首,是指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一般自首是对“
特别自首”的对称。
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对一切犯罪共同适用的自首。主要特点是:
(1)由刑法总则规定。
(2)对于一切犯罪均适用。各国
刑事立法中关于
自首的规定,多是一般自首。中国刑
法规定的自首,是一般自首。
“准自首”是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
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
立功等
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细化了认定情形,包括: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
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