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合法性,获取录音时不能侵犯他人隐私,也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非法取得的录音不能当证据。
(二)保证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剪辑、篡改录音,准备好原始录音载体证明其原始性。
(三)整理录音内容成文字版本,标注时间、地点、人物等关键信息。
(四)在诉讼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录音证据,并附上文字整理稿。开庭带原始录音设备用于当庭质证,若对方质疑真实性,可能要做司法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通过非法方法取得的、不完整或经过篡改的录音属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强调了录音证据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