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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吗

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一、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
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法院的名称;
2、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3、鉴定材料;
4、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5、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6、鉴定意见;
7、承诺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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