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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格式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4-02-20 20:24:05 已帮助9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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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格式合同并不等于是无效合同,只是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时才会属于无效合同。格式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形分别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法律其他规定。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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