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这是因为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财产需要由破产管理人统一接管和管理,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原有的保全措施是个别债权人针对特定财产采取的限制手段,若不解除,会阻碍破产管理人对全部财产的掌控,无法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破产申请受理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执行程序的目的是让个别债权人通过强制手段获得清偿,而破产程序要求对所有债权按法定顺序统一分配。若继续执行,会导致部分债权人抢先获得清偿,破坏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中止的执行程序并非完全终结,而是等待破产程序的后续进展。若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仍有剩余财产,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若债务人财产已在破产程序中全部分配完毕,相关执行程序将依法终结。
提醒:
若作为债权人的执行程序因破产申请被中止,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参与财产分配;若作为债务人,需配合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不得干扰破产管理人接管财产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