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原则上是属于一方的
个人财产。如果要在婚后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的话,那么在法律上就视为
出资方自愿对另外一方的
赠予,房屋就是属于男女双方的
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房屋从一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变成了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