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中应尽量收集和运用原始
证据,只有在收集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才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
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
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
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