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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仲裁程序如何继续进行

仲裁法》第三十七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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