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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属管辖适用范围包含什么

肖* 河南-新乡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26 17:38:09 321人阅读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适用范围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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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涉及不动产纠纷诉讼,当事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准备好相关产权证明、合同等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法院审理。
(二)港口作业纠纷诉讼,需前往港口所在地法院,收集作业记录、事故报告等证据。
(三)继承遗产纠纷诉讼,可选择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准备好遗嘱、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6-01-26 21: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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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指特定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
2.适用范围有:不动产纠纷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如房屋买卖等;港口作业纠纷在港口所在地法院,像货物装卸纠纷;继承遗产纠纷在被继承人死亡地或主要遗产地法院。
3.专属管辖有排他性,排除协议选法院及一般、特殊地域管辖,让案件审理更合适。

2026-01-26 21:0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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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有特定适用范围,具有排他性,能确保案件更合适审理。
法律解析: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是法律的强制规定,适用范围有三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像港口货物装卸、驳运引发的纠纷;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它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也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能保障案件依据其特性得到更恰当的审理。如果遇到涉及上述适用范围的纠纷,对于管辖法院的问题不确定,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能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指引。

2026-01-26 20:4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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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是法律为确保案件合适审理,强制规定特定类型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排除当事人协议选管及一般、特殊地域管辖。
2.适用范围包括因不动产纠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如房屋买卖等纠纷;港口作业纠纷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如货物装卸等纠纷;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
3.为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司法公正,当事人应严格按专属管辖规定向对应法院起诉,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延误。法院应加强对专属管辖的审查,确保案件准确受理和审理。

2026-01-26 19:2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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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具有特定适用范围,涵盖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三类。不动产纠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能使法院更好地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处理,例如房屋买卖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就适用此管辖规定。
(2)港口作业纠纷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因为港口所在地法院对当地港口作业的流程、规定更为熟悉,能够更专业地处理相关纠纷,如港口货物装卸、驳运作业引发的纠纷。
(3)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法院查明被继承人的相关情况以及遗产状况。而且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和其他地域管辖方式,保障案件能得到恰当审理。

提醒:
在涉及专属管辖范围内的纠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特定法院起诉,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进程受阻。不同案情可能有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6 18:21:4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有哪些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与专属管辖相对的,是任意管辖,法律在设定任意管辖时,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私益,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平衡原、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于任意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并达成合意予以变更。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一般均包括明示的协议管辖与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前者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通过书面形式选择某一为案件的管辖,后者则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而答辩应诉。协议管辖具有改变法定管辖的效力,使原先没有法定管辖权的由于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取得了管辖权。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规定的,因而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对管辖权的关注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对于专属管辖,应当主动关注,在发生疑问时,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应通过依职权调查证据来确定是否遵守了管辖规定;而对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则不必主动予以关注,而要等到被告提出管辖权的抗辩时,才应予以关注,才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管辖权存在的依据。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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