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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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