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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集体协商发生争议的处理

1、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协调处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期满未结束的,可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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