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国
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
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
刑事处罚的证明;
7、
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并与
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