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权利有:
1、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
2、有权申请撤回
自诉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
3、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
5、有权委托
诉讼代理人;
6、有权对
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
刑事
自诉案件原告义务有:
1.自诉权人在
诉讼中承担
举证责任。
2.
自诉人有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的义务。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
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对
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
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
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