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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权利与义务

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权利有:
1、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
2、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
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6、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
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义务有:
1.自诉权人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
2.自诉人有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的义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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