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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致第三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担责

1、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事,受托人在替委托人处理事务过程中第三人产生损失的,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在替委托人处理事务过程中因个人过错导致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在赔偿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向受托人追偿;因不可抗力或受托人不存在故意、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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