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拘留人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应尽量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需延长的,要严格控制在延长1至4日的范围内。
(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要在30日内完成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工作。
(三)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需在7日内及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