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要同时签。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
证人与
债权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合同。
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
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
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
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
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