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商品的情况,经营者应合理考量成本、市场供求、行业惯例以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避免定价偏离合理范围,判断自身定价是否公平。
(二)在销售商品时,不要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成本涵盖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等。若有销售鲜活商品、处理积压商品等正当理由,则需留存好相关证据。
(三)不参与通过协议、决议或协同行为固定或变更价格的活动。企业自身决策定价时,应基于市场情况独立判断,避免与其他经营者行为过度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