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雇佣活动造成雇员死亡的,一般由雇主承担
赔偿责任,
赔偿的项目包括
丧葬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船员在船因
工伤知亡后,采用“1+1”的赔偿模式。 即船员在船因工伤亡后,除去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得到补偿外,船东还应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
伤残补偿金或一道次性死亡补偿金。
2、《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
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