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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法人申办基本条件

一、门诊部、诊所的法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二、医院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以上第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及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担任拟设立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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