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否认的
构成要件:
1、提起婚生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我国可规定丈夫、妻子和子女均有提起否认之诉的权利。
2、必须是对可依法推定为婚生子女者,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因此,对
非婚生子女不发生否认问题。
3、必须有子女非婚生的客观事实。否认之诉的性质也是确认之诉,是对血缘关系的否认,即是对无血缘关系这一事实的确认。据此,夫妻之一方能证明妻所生之子女非夫所受胎的,或子女可证明非“父”“母”所生的事实的,才得提起婚生否认之诉。例如夫在妻受胎期间未与之
同居;夫在妻受孕期间虽然同居但是夫无生育能力而妻受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