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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要怎么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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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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