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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哪些

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人民法指定管辖
2、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基层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法院决定。中级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4、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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