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不成立时,双方未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若一方已履行部分义务,如交付货物或支付款项,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已交付的货物或已支付的款项。
(二)若因一方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准备履行合同遭受的损失等。
(三)当事人可先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无过错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