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对方自愿给予
经济补偿,无论其是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它名义,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2、可以提起
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
精神损害的;
(2)侵犯
监护身份权非法使
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
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
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一)
重婚;(二)与他人
同居;(三)实施
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