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侵权人而言,若发现商标被冒用,应及时收集能证明侵权行为存在、自身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若发现冒用商标行为,应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权商品和相关工具进行没收、销毁,并根据违法经营额处以相应罚款。
(三)司法机关在处理冒用商标案件时,要准确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对于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依法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