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老公未经同意卖房属于无权处分。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房屋所有权归第三人,妻子不能追回。第三人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购买时是善意、支付合理价格、已办理产权登记。妻子可向老公主张赔偿因擅自卖房造成的损失。
(二)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妻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屋。起诉时需提供证据证明房产为夫妻共有以及老公卖房未经自己同意。若因老公擅自卖房给妻子造成损失,妻子在离婚时可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