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要密切关注权利受损情况,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二)若遇到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特殊情况,无需担心诉讼时效问题。
(三)当处于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如因不可抗力无法行使请求权,要留意诉讼时效中止,待原因消除满六个月再关注时效届满情况。
(四)若存在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可自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来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