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
分居离婚需要的
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
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
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
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
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
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
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
离婚登记,或者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
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