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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区别抵押和质押

一、含义不同。抵押,指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三、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押物移转占有。占有权是否转移是抵押与质押最本质的区别。
四、债权人是否有权收取担保物所生孳息不同。在抵押中,抵押期间抵押物所生的自然孽息和法定孳息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物所生孽息。而在质押中,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质押期间质押物所生孽息,均由质押权人依法收取。
五、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质押的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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